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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5-06-08 14:58:49    浏览次数:      文字大小:[ ][ ][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文)、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关于加强湖北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鄂高工委〔20071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努力提高我校辅导员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要努力成为大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队伍建设是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管理,享受教师岗位待遇,同时可根据其条件确定相应的管理岗位职级。

    第二章 职责与要求

    第三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围绕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实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导大学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努力使之成为政治合格、品德高尚、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好本学院学生的党团组织建设工作。认真抓好学生党团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发挥学生党团组织在学生成人成才中的作用。加强学生党员的发展、教育与管理工作,切实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学生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指导团学组织开展校园文化、社会实践、课外科技和素质拓展等方面的活动,做好学生骨干队伍的培养,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三)坚持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加强学风建设、班风建设、校园精神文明建设,通过综合测评、达标创优、考核奖惩等有效手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密切关注大学生心理健康,协助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引导学生正确看待和处理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养成良好的心理素质,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

    (五)具体落实上级及学校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多渠道开展学生资助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六)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大学生提供有效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七)贯彻执行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抓好学生的日常管理。深入课堂、学生宿舍和其他学生活动场所,了解、掌握学生的信息,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八)开展学生舆情调研。了解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引导和教育。化解学生中的矛盾冲突,积极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自觉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理论和知识的学习,密切关注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和热点问题,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不断增强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合作意识,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实效;

    (二)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学生教育与管理规律,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结合不同年级学生特点,确定不同的工作重心、工作方式与方法,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建立与任课教师及学生家长的联系机制,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营造有利的育人环境;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增强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五条 辅导员的配备与学生比,原则上按照中央16号文件和教育部关于辅导员队伍建设1:200的要求配备,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

    第六条 辅导员可在校内外优秀硕士研究生毕业生中选留或引进,亦可根据工作需要从本校青年教师、干部中调配。实行辅导员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留任。

    第七条 辅导员选聘坚持如下标准: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新引进的辅导员须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且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三)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够熟练使用办公软件。

    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人事处、学生工作部按照辅导员任职条件及考核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

    第九条 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学院团委(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并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师编制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教师岗位。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 辅导员评聘教师职称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以下职务重点考察工作实绩。学校根据辅导员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等,结合实际,成立专门的辅导员职称评聘小组。

    第十二条 专职辅导员享受专业技术职称岗位待遇,同时根据学校对管理岗位的有关规定,可给予专职辅导员相应的行政档案职级。

    第十三条 辅导员的培养和培训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列出专项支持辅导员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积极支持、鼓励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科学研究,在学校科研立项及对外申报科研项目中占有相应比例。

    第十五条 学校对辅导员进行系统的上岗培训、岗位培训、骨干研修培训、心理健康教育培训等;有计划地选派优秀辅导员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的培训。

    第十六条 重视辅导员的个人发展,畅通辅导员的职业发展渠道,创造条件鼓励辅导员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专职辅导员的学科归属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对辅导员的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和研究予以专业指导和培训。学生工作部、马克思主义学院、组织部、人事处和所在学院党政领导要重视辅导员的培养和发展,将优秀辅导员纳入学校青年后备干部、党政管理骨干、教学科研骨干培养计划。要积极向校内其它管理岗位选派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优秀辅导员。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辅导员实行校院结合、以学院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学院对辅导员进行日常管理,学生工作部负责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纳入学校考核体系,并根据辅导员工作实际,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辅导员考核由所在学院负责。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对于考核不称职者,要视其情况进行批评教育、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解聘。

    第十九条 学校将定期对优秀辅导员和班主任进行表彰,辅导员的表彰奖励纳入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

    第六章 辅导员津贴

    第二十条 辅导员津贴发放对象为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专、兼职辅导员。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津贴纳入学校绩效工资体系,按照学生人数和一定的标准划拨到学院,由学院根据辅导员工作实际和考核情况制定具体的发放办法。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岗在编的专兼职辅导员(不含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科技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武科党发〔200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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