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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t5365首页百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4-11-10 14:15:25    浏览次数:      文字大小:[ ][ ][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校纪建设,建立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教育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硕士研究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专科生(含高职)。

    留学生、各类成人教育学生和短期进修学生参照执行。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外,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按本条例处分者,给予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经济赔偿等。

    第五条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其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改正较好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犯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违反校纪的从重处分和从轻处分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1.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3.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者。

    (二)可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1.拒不承认错误者;

    2.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3.在本校期间曾受处分,再次违纪应处分者;

    4.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应处分者;

    5.涉外活动违纪者;

    6.违纪群体为首者;

    7.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者;

    8.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应从重处分者。

    第七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学士学位的授予按bet5365首页百度《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对于受处分的学生,取消其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奖学金以及各类先进称号的评定资格;对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在终止察看后半年内的奖学金以及各类先进称号的评定资格。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治安管理处罚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依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被依法判处管制及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对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的。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

    (四)违反社团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成立、加入未经批准的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在校内组织、参与邪教、迷信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六)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

    第十条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社会公共秩序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私自建立跨校、跨地区团体,擅自组建校内社团经教育不听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与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bet5365首页百度宣传文化工作条例》等学校颁布的规章制度,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以任何方式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者:

    1.首次参与赌博者,没收其赌具和赌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二次或屡次参与赌博者,没收其赌具和赌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在校内乱扔、乱砸物品,破坏公共财物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或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的,给予警告处分;张贴或发布内容淫秽、造谣惑众、侮辱他人人格、损害学校声誉的大小字报或宣传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无视作息制度,在校内高声喧闹不听劝阻,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扰乱校园正常秩序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制作、销售、出租、携带、观看、放映、散布淫秽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录像、磁盘、光盘、书画等物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转借学生证、图书证、校园一卡通等有效证件给他人使用,或盗用、冒用他人有效证件被发现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私刻、伪造公章,伪造、涂改证件或假冒身份从事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九)涂改或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名,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违反学校有关医疗费报销的规定,弄虚作假者(如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在学生宿舍(公寓)内留宿校外人员或将学生宿舍(公寓)、床位转借、转租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擅自调换学生宿舍(公寓)或者床位,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在学生宿舍(公寓)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三)擅自改变学生宿舍(公寓)结构或者修改门卡设置,调换门锁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四)在学生宿舍(公寓)内饲养宠物并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五)违反学校有关选举、推荐规定或程序,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六)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一学期内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未参加教学活动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

    (一)达到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到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到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达到40及以上学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考试、考查、测验作弊者,按《bet5365首页百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三条侵犯他人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肇事、策划、打架、斗殴参与者或做伪证、提供凶器者。

    1.肇事者(主动挑起事端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中伤、侮辱、挑逗他人或以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聚众打架斗殴策划者或为首者:

    (1)参与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聚众斗殴主要策划者或为首者,凡造成打架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凡持械打人者,分别按本条所列各项从重处分;

    (5)邀约校内外人员参与打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寻衅报复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进行煽动而致矛盾激化,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伪证者: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打架者、策划者、参与者违反本条第5(1)款所述情形加重一级处分。

    6.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持械或威胁他人者:

    (1)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如致矛盾激化,造成打架后果,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8.致人死亡者一律开除学籍。

    9.凡打伤他人者,必须承担全部医疗费、营养费以及其它有关费用。

    (二)非法扣留、藏匿、拆阅、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次数较多、金额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学习和实验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捏造事实毁坏他人名誉或侮辱他人人格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偷录、偷拍他人隐私,加以传播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侮辱妇女或有骚扰滋事等流氓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威胁、恐吓他人,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或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二)经公安机关确认盗窃者,虽未盗得财物,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脏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六)盗窃、毁坏孤本、珍本、善本、原版外文图书或其它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参照本条第二款从重处理。

    (七)购买无牌、无证的自行车、摩托车如确系赃车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或罚款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价值在500元以上,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文物古木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社会公德、影响校风并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者,按下列规定予以处分:

    (一)着装不整进入公共场所或在公共场所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乱扔杂物,妨碍公共卫生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或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参与卖淫、嫖娼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不按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私自在外租房住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参与非法传销、非法经商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安全制度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在氢气间、危险品库、学生宿舍等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使用明火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内禁止乱拉电线,使用床头灯、电器升温设备、酒精炉、煤油炉、热得快等禁用物品,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在走廊内焚烧物品,不听劝阻的,均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因过失造成火灾事故,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实验室、资料室安全制度,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擅自组织群众性活动,因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的,给予组织者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或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导致灾害性事故或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影响消除灾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楼、教学楼、人行道、绿化地等场所,擅自进行文体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校园网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校园网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或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二)公开或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下载、复制、浏览、播放、制作、传播反动或色情淫秽内容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创办反动或色情网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利用网络、微博、微信等各类媒体传播散布政治谣言、宣传反动、邪教内容、辱骂诽谤他人者,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学校各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校园网中储存、处理、传输的信息数据或应用程序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添加、干扰、破坏的,根据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制作、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计算机系统或校园网以及公共互联网正常运行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将本人使用的帐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不正当使用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违反国家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学校关于校园网管理的其它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阻碍学校有关部门对违纪事实的调查或者阻扰管理部门依法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或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妨碍公安、检察、保卫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对揭发者或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纪处分的处理权及解释权归属:

    (一)有关本专科学生因学习、考试违规方面的违纪处分处理及解释权归属于教务处。

    (二)有关本专科学生因其它各方面的违纪处分处理及解释权归属于学生工作部(处)。

    (三)有关研究生管理方面的处分及解释权归口于研究生处。

    第二十二条违纪处分的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必须事先告知学生本人,并听取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或申辩。

    (二)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决定,可由学生所在学院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备案。

    (三)对学生做出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决定,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或由主管部门征求学生所在学院意见后提出建议,报主管领导批准。

    (四)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违纪学生所在院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或由主管部门征求所在院意见后,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处分决定由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并由被处分人在处分决定上签字,以表示接到处分通知。被处分人因故不能在决定上签字,或拒绝签字时,不影响该处分生效,由其所在年级辅导员签字,并注明本人未签字原因。

    (六)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以及违纪处分的申诉。具体办法见《bet5365首页百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

    (七)处分决定由主管部门在布告栏中张榜公示,并书面通知被处分人所在学院和有关单位。

    (八)处分决定的书面文件及有关材料,由提出处分部门(单位)负责放入被处分人的人事档案内。

    第二十三条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擅自撤销任何当事人的违纪处分,也不得以任何借口销毁、涂改或从当事人档案中撤出有关材料,违者将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我校以前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其他有关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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